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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无证排污按日计罚

  • 来源:
  • 2014-09-18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属于2014年的一档立法计划。根据立法惯例,所谓一档项目所指的力争年内完成,是说该项法律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通常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由于大气污染治理受到全民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国务院法制办环节吸取社会的意见,以推出一部成熟有效的法律。”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介绍,作为一类立法项目,任务比较急迫。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有13年未做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无证排污按日计罚

在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的四项原则中,“源头治理,协同管控”这一原则也值得关注。

根据该原则,征求意见稿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标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管控;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这应成为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中急待建立和完善的一项基本制度。”柴发合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结合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情况颁发;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统筹考虑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要求颁发。

根据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的,应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