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市级通知

    2014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3-27
    •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 文字 〖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安排,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4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2013年底前已在我署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完成预申报的,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四、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14年4月9日。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即日起可登陆http://203.91.55.23/stms/进入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扫描上传申报资料后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4月1日至4月9日。管理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地税和国税)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为上市主体、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包括中介机构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等附件)扫描上传至网上资助资金管理系统后,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正反面制作,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连续的页码,一式两份,加盖骑缝公章。企业应保存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七、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主任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纪西冰  82977349

    朱其云 82977355

    肖地荣  82975800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707室。

     

    附件: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2014年3月27日

部分会员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