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无人机出口概况
根据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25年1月-10月期间,我国出口无人驾驶航空器390.39万架,同比增长42.1%;出口金额达24.64亿美元,同比增长41.9%。其中,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0克但不超过7000克的无人机的出口金额最高,达到121.62亿元,占出口总金额的比重接近60%。
二、无人机出口涉管制物项的参数门槛
在我国出口的无人机中,绝大多数在设计和制造上属于纯民用级别(如航拍、农业植保等消费级和工业级无人机),然而,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无人机由于具备可改装的飞行平台属性,容易被用于侦察或武器投放。基于此,我国实行了“民用属性,但需严格防范军事扩散用途”的管制原则。我国还对部分性能指标较高(或具备特定载荷、续航和超视距控制能力)的无人机及核心零部件实施了严格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这类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现梳理具体无人机涉管制物项的参数门槛如下:

(一)无人机整机
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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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
2.“射/航程”大于等于300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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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容量为20L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
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20L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4.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包含容量为20L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
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20L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二)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15420m(50000英尺)以上“高空” 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的航空发动机;
(三)专用载荷设备
1.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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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范围780~30000nm; -
“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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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m; -
“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m;
3.可在高于55℃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目标指示激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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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温控型; -
能量大于80mJ; -
稳定度优于15%; -
“光束发散角”小于0.3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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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向精度小于2°; -
姿态精度小于0.5°; -
分辨率小于0.1°;
(四)改装设备
1.专门设计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9A012.a 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五)无线电通信设备
1.专门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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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km; -
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六)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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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范围大于5km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 -
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输出功率大于1.5kW的高功率激光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无人机从整机、发动机、载荷到反无人机设备纳入出口管制范畴,实现全链条覆盖。
三、无人机出口申报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自6月30日起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新规的新要求解读如下:

1、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2026年第78号公告明确要求,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无论货物最终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都要在报关单据的备注栏作出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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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2、明确填报要求
2026年第78号公告对一般贸易报关单、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在内的三类报关渠道,都提出了具体填报要求。
在商品填报方面:
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在相关企业填报方面:
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在随附单据方面:
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综上,跨境电商渠道申报出口的监管收紧尤为明显。不仅要求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还要求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此举意在堵住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小批量、高频次和化整为零出口的空间。
3、申报不实的风险
公告中明确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如被海关质疑,将需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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